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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律说话:你的养殖场不用环保拆迁

来源:信得科技 2017-12-13 09:56:26| 查看:

  近年来,随着环保政策的不断推进,各地养殖业也面临新一轮的“大浪淘沙”。环保拆迁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,以及即将启动征收的环保税……众多生猪小散户不断被清理出局,规模养殖场环保投入不断增加。在新一轮变革中,养猪业将面临着哪些挑战,又该如何应对?
 
用法律说话:你的养殖场不用环保拆迁
  
  随着各地相继提出畜禽粪污综合化利用率提升规划,各养殖场是否都将要求配备粪污处理设备?
  
  小编整理了近期养殖环保中,常被误解的那些名词。
  
  禁养区就是无畜禽区?
  
  不是。
  
  我们先来看看禁养区的定义。
  
  《畜牧法》第四十条
  
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:
  
  (一)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,风景名胜区,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;
  
  (二)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;
  
  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。
  
  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十一条
  
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:
  
  (一)饮用水水源保护区,风景名胜区;
  
  (二)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;
  
  (三)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;
  
 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。
  
  值得注意的是,其中“养殖场、养殖小区”的概念,在各个地区是存在差异的。
  
  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四十三条
  
  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,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。
  
  也就是说,“养殖场"“规模养殖”的概念在各地存在差异。
  
  总体而言,如果你的肉禽存栏小于1000只,蛋禽存栏小于500只,那么恭喜你了,并不在近期被强制环保拆迁的范围内。如果做好粪污处理,没有人投诉,没有污染环境,还是可以继续养的。
  
  养殖场必须要配备粪污处理设备?
  
  不一定自建。
  
  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十三条
  
  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,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、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,畜禽粪便、污水的贮存设施,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、有机肥加工、制取沼气、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、污水处理、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。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,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。
  
  从该条例中可以看到:
  
  对于雨污分流、粪污贮存设施为养殖场必备;而沼气、堆肥、施肥、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则可委托他人代办。
  
  虽然设备不用自建,但“对粪便、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,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”的目标仍需完成,这是环保的硬性要求。
  
  把粪污倒入农田当“肥料”
  
  就是无排污了?
  
  不是。
  
  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十八条
  
  将畜禽粪便、污水、沼渣、沼液等用作肥料的,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,并采取有效措施,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,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。
  
  《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
  
 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、废水施入农田。施用农药、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,应当采取措施,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。
  
  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八条
  
 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,防止污染土壤、地下水和农产品。
  
 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。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、农产品加工废水的,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。
  
  其中要求,还田的“肥料”要无害化、不超量、不污染环境、不传播疫病。也就是说,拿鸡粪做有机肥,并不是往田里一倒就行,而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,并且要控量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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