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广大养殖户而言,今年是养殖场经营非常艰难的一年,因为各地掀起了“禁养”的大规模行动。
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云南和江苏等多地区陆续公布最新的禁养区范围,上万家养殖场被列入整治范围。
遇上“禁养”,是否有拆迁补偿?该咋算?
此外,在“禁养”行动中,部分养殖场还面临这样困境:当地征收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,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,而不给予拆迁补偿或压低拆迁补偿。此时养殖户该咋办?今天为大家讲讲养殖场拆迁补偿这些门道。
一、了解“禁养区”的定义和范围,避免合法养殖场被“禁养”
2005年12月29日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,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“(一)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,风景名胜区,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;(二)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;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。”
2016年11月24 日,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〉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65号)出台,该《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指出“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。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(小区)区域……
2017年底前,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(小区)和养殖专业户……”;至此,依据该《“十三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。
了解这些,我们也就明白了养殖场的划定范围。认清了禁养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一刀切地划入禁养区。
二、注意整治“禁养区”常用手段,养殖户要积极主动应对
养殖场动辄数百上千平,如果按照正常建筑来拆除,其赔偿费不少。
但是如果征收方换个方式,以“拆违”、“环保关停”等名义进行拆除的话,那么拆迁补偿就可以为零补偿或低价补偿。这样征收方省了钱,而养殖户就亏得多了。我们来看看禁养的一些常用手段。
第一、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
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,送达《限期拆除通知书》,责令其自行拆除,逾期将强制拆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及其《国土资源部、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》规定:“畜禽养殖用地,实行分类管理,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,按照农用地管理,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”。因此,以违建之名只是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“幌子”。
第二、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
“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”,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,以污染环境、未经过环评、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,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,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,并且,《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》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,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”。
以环保为名,这些“政策性”的理由,看似合理合法,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。
第三、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规定: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、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。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,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,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。
但是在实践中,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,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。
三、被“禁养”整治的养殖场就没有拆迁补偿吗?
不是的!
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二十五条:“因畜牧业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,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,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,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。”
从以上法条可知,因公共利益的需要,相关政策进行调整,导致养殖场停养、搬迁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。
大家不要因为“禁养”就认为没有拆迁补偿,或征收方就可以随便压低拆迁补偿。这是错误的观点。
四、养殖场拆迁补偿具体有哪些补偿项呢?
主要有土地补偿(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)、养殖场房舍补偿、养殖场附属物补偿、停产停业补偿、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、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、搬迁补助费、临时安置费等。
面对养殖场拆迁,一旦补偿不合理,我们建议您最好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介入,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